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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四)

发布时间:2023-08-21 10:45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四)

案例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023年5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察组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监察时,发现两项重大事故隐患: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时发现有5处采空区积水,且有22个封闭不良钻孔,未按照该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的要求探放水;2.外包单位缺少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检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不是外包单位正式职工。根据移交线索,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外包单位某矿业有限公司大冶项目经理部安排6名持有电工作业证人员在未取得电气作业证的情况下从事井下电气作业,安排带班领导或安全员在未取得安全检查作业证的情况下代替安全检查工从事相关工作。

该企业项目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项目经理部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2023年5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督察组对某水泥公司矿山开展安全监察,发现该企业矿山西部采区北部局部最终边坡+180m台阶高度超过设计要求(15m)。根据移交线索,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以上行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1 的规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四)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2023年5月11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工作组对某公司露天矿山开展安全“体检”时,发现该企业矿山存在两项重大事故隐患:1.+52m平台开沟作业顺序不正确,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2.矿区西南中部剥离(碳质页岩)作业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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