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大冶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联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精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斜井串车提升未使用不得自行脱钩的专用插销;2.一452m、-438m分层部分进路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在新鲜分流处,工作面风速、风质达不到要求;3.井下作业人员多数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现场抽查4名工人,2人打不开自救器,2人不能正确佩戴;4.矿井所绘“六大系统综合系统图”-410m以上设置的应急电话、人员定位装置、传感器等通信、监测监控设施未在图上反映;未绘制矿坑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四项,第一条第二十款第四项,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存在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理情况】该公司第1、2、3条违法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4、5条违法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7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进行了工作约谈。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7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