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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一)

发布时间:2024-03-28 15:50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一)

案例一:大冶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联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大冶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精准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斜井串车提升未使用不得自行脱钩的专用插销;2.一452m、-438m分层部分进路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在新鲜分流处,工作面风速、风质达不到要求;3.井下作业人员多数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现场抽查4名工人,2人打不开自救器,2人不能正确佩戴;4.矿井所绘“六大系统综合系统图”-410m以上设置的应急电话、人员定位装置、传感器等通信、监测监控设施未在图上反映;未绘制矿坑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区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四项,第一条第二十款第四项,第一条第二十一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存在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理情况】该公司第1、2、3条违法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4、5条违法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7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进行了工作约谈。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7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北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1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某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玻璃窑炉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装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石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线索,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联合下陆区应急管理局对黄石某有限公司信访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铸造厂房管件焊接区有异形管件试水试压检测生产活动,该生产区域排架柱与相邻厂房伸缩缝内因生长树木挤压导致厂房排架柱倾斜,短柱出现裂缝,墙体开裂倾斜,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冶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23年度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4116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2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冶一矿山尾矿库三级子坝堆筑工程执法检查时,发现外包施工单位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矿山工程项目部存在“项目部未按要求在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武汉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炉、LF精炼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及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相应监测报警装置应与电源联锁”及“中频炉(一用一备)冷却水进水管未独立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的安全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安全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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