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
2023年9月6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制药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化品库入口开关、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电气设施不满足防爆等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该企业的《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危化品库的爆炸性环境内电器设备保护级别划归为危险区域2区,该企业危化品库入口除静电仪的开关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电源插座均为普通插座,不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5.2.3条的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