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武汉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5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电炉、LF精炼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及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相应监测报警装置应与电源联锁”及“中频炉(一用一备)冷却水进水管未独立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的安全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安全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情况】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