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大冶某矿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联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大冶某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井下现状图纸不规范、与实际不符;2.井下各分段回风巷均未设置风速传感器和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3.北缘10线材料井使用非矿用提升设备;4.-314m北缘10线采场风量仅0.63m3/s,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该矿山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部分第(四)条第1种情形、第一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一部分第(二十)条第4种情形。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该矿山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2、3、4项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3日,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陆万叁仟元(6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