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某矿山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大冶市某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双机备份;风速、CO监测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风速、CO监测预警值按区间设置,设置不正确”。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涉嫌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矿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整改,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第一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重大事故隐患)1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72,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矿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矿设备副矿长吴某,主管矿山设备工作,分管设备科,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吴某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第二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安全管理)7风险管理序号2,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吴某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及吴某已缴纳罚款,本案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