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机械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2日上午8时8分,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机械公司开展网络视频巡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汪某未佩戴安全帽开展车间作业。执法人员及时电话提醒该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佩戴安全帽,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当天上午11时17分,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开展网络视频巡查,发现汪某仍未佩戴安全帽在车间作业。2025年6月30日上午8时39分,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视频巡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曹某未配戴安全帽开展车间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该公司有2名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适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应裁量阶次B“有2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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