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设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3日,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有关案件线索,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湖北某设备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彭某在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且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适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2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应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缴纳罚款,本案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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