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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1-16 15:54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36号

受委托组织:黄石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样式,提供行政执法所需的设备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市本级和市辖区的行政处罚职责,组织查处全市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三)依法履行市本级和市辖区承担的有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职能。

(四)依法履行市本级和市辖区承担的有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

(五)依法履行市本级和市辖区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

(六)依法履行市本级和市辖区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职能。

(七)参与全市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大冶市、阳新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黄石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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