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移动门户 | 地图导航
索引号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正文

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

加工厂“5•29”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9日8时20分,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厂(以下简称“凌志碎石加工厂”)在进行钢结构物料棚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14855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湖北省、黄石市和大冶市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快速应对。副省长曹××、市委书记、市长董卫民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问责;有关单位要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黄石市副市长黄荆国、大冶市委书记李修武、大冶市长王刚、黄石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大洪、大冶市副市长肖绪华、黄石市国安办、黄石市安监局、大冶市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黄石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传达曹××副省长、市委书记、市长董卫民批示精神,要求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同时,成立了黄石、大冶两级工作专班,全面负责事故救援、舆情管控、善后维稳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黄石市人民政府委托,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凌志碎石加工厂“5•29”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委、市经信委以及大冶市政府、大冶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对该起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于2018年5月30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此次事故发生单位是凌志碎石加工厂。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注册成立,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6654665853。公司住所: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国强。该公司为合伙企业,现有股东4人,分别是朱育生、付志刚、朱志刚、李国强。公司经营范围:铜、铁、碎石加工及钼销售。该公司下设选矿厂、尾矿库、碎石加工厂、砖厂共4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员工70余人,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公司主要生产安全分管负责人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

凌志碎石加工厂位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区域内西南角,2010年5月,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凌志碎石加工厂。2011年1月建成投产,设计年生产石料50万吨。2005年7月5日,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作为甲方,与乙方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甲方将属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口铜矿国有土地41.6亩,按300元/亩的价格,租赁给乙方使用,即凌志碎石加工厂现用的土地。2016年8月18日,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国强(乙方)签订《碎石厂承包协议书》,甲方将碎石厂承包给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间: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以后,甲、乙双方未续签承包协议书,但仍按照2016年8月18日签订的《碎石厂承包协议书》约定条款进行运营管理。

(二)物料棚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情况。2016年底,大冶市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及督察组进驻前省、市交办环境问题跟进整改的通知》,将凌志碎石加工厂等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灰尘严重等问题列入了跟进整改责任分解表,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大冶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对陈贵镇政府予以交办。2017年5月8日,大冶市环境保护局陈贵分局向碎石加工企业下发《推进整改督办通知》,为防止物料堆场扬尘污染,要求所有碎石加工企业必须建设物料棚。

2017年6月27日,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自然人饶从全(乙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签订《施工协议》,甲方以包工不包料、50元/m2的价格,将凌志碎石加工厂物料棚建设工程(面积约2600m2)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建设。《施工协议》签订后,未进行建设工程规范设计,由饶从全组织人员于当月底开始施工。

2017年下半年该企业完成整改施工后恢复生产。同年7月份,大冶市环保局组织对华银、瑞凌、山湾等碎石加工企业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意见,但是没有对凌志碎石加工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事故前物料棚维修施工情况。凌志碎石加工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于主体钢结构制作质量、施工质量等原因,2017年底因降雪造成物料棚坍塌。2018年3月10日,陈贵镇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关于对积雪压塌料棚的碎石加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改的通知》。同日,大冶市环境保护局陈贵分局向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碎石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对坍塌的物料棚进行修复,物料棚未修复前严禁生产。

2018年3月26日,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凌志碎石加工厂钢结构物料棚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人饶从全(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以17.5元/m2的劳务工价,委托乙方对凌志碎石加工厂坍塌的物料棚进行重新制作、安装及棚面修复。

按照甲方的口头要求,此次物料棚修复工程除对物料棚坍塌梁、柱进行重新制作、安装外,另需对大部分产生松动位移的棚顶彩钢板瓦进行调整重铺。饶从全于3月底组织人员开始施工,4月底完成钢结构制作、修复安装工程。5月18日,饶从全将物料棚彩钢板瓦铺盖施工单项劳务,以9元/m2的价格口头约定转包给自然人方相平(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方相平又以8元/m2的价格口头商定转包给自然人骆训炜(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组织施工。随后,骆训炜与曾在一起从事过相关劳务工作的李军联系,叫李军负责承担彩钢板瓦辅盖工作,口头商定劳务费按每天280元计算。5月21日,李军邀约同村的李名良、李景、李仁豪、李细喜等4人,按照骆训炜的安排,开始物料棚顶彩钢板瓦修复施工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发生事故处的物料棚为工业建筑、轻钢结构厂房。物料棚沿南-北走向布置,共11档梁架,柱距平均9m,纵向长100m,东-西横向跨宽23m,建筑面积(2400m2。物料棚的棚顶承重立柱为φ280mm普通钢管。棚面为拱形钢结构屋架、C型钢檩条,檩条安装跨距9m、间距1m,棚面铺盖单层彩钢板瓦,平均坡度1:4.8。物料棚东、西两侧檐口高度12m,檐口无排水天沟、自由落水。物料棚内的东侧,由外向内装设有4组运送碎石料入库的皮带输送机,各机组末端机头的下方及其周边地面上,分别堆放、转堆大量的成品碎石料。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8年5月29日8时许,骆训炜、李军、李名良、李景、李细喜、李仁豪共6人先后到达凌志碎石加工厂。骆训炜布置当天工作事项后,带领李军等5人,在都没有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经物料棚东侧一架可移动钢管焊制铁梯登上物料棚东坡瓦面。按照工作安排,上午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将前一天吊运至棚顶的彩钢板瓦进行铺盖、打钉固定。到达作业区后,李军指挥李仁豪等4人搬运、铺盖彩钢板瓦。作业过程中,李细喜、李明豪位于西坡瓦面相对靠近西侧檐口的下部位置,两人之间相距约1米,李军、李明良、李景3人位于瓦面相对中间部位,其中李军的所在位置相对偏上,但5人作业位置并不在同一条直线上,而是随着作业进展而呈相互自然错开状态。约十几分钟(8:15分)后,李名良准备对已铺盖的第6块彩钢板瓦进行钻眼打钉固定,发现手电钻的电源线被卡住牵拉不动,于是对李细喜说:“你那边的电线卡住了”。此时李细喜因忙于打固定钉,只回答说“等一会去处理”。听到李细喜如此回答,李名良于是蹲下身来慢慢向下移行至距电源线被卡点约3m的瓦面上,拿起电源接线板边抖动边向上拉扯。由于用力过大、瓦面灰尘多、雨天瓦面较湿滑,李名良突然向后摔倒并沿着瓦面向下溜滑。此时,正在李名良附近作业的李景、李军,见状迅速起身上前抢救李名良。因弧坡瓦面湿滑,李景、李军几乎同时摔倒坠落至地面。

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8时20分。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骆训炜听到李仁豪喊叫,抬头看到李名良等3人从西侧檐口坠落,于是与李仁豪、李细喜迅速返回地面,赶到坠落处,发现李名良头部着地状态,口中流血、双眼睁开;李景不断发出痛苦的呻呤声;李军的嘴巴一张一合喘着气。于是急忙叫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但“120”接电话的人说“暂时没有车,来不了”。与此同时,凌志碎石加工厂员工朱敏斯用手机分别向厂负责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约20分钟后,凌志碎石加工厂负责人李国强赶到事故现场,安排将伤势较重的李名良抬上自己的私家车,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公司联系来一辆皮卡车,将李景、李军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李名良、李景、李军三人伤势过重,经大冶市人民医院抢救至当晚9时20分后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大冶市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善后专班,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和死者家属善后赔偿协商事宜,3名死者家属均得到抚慰和赔偿,没有出现上访上诉现象,社会舆论平稳。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李名良、李景、李军3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14855元。

死亡人员情况见附件。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经过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弧形彩钢瓦面从事高处作业,因身体失稳摔倒,救援人员冒险施救,导致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沿湿滑弧坡瓦面下滑,坠落水泥地面身亡。

(二)管理原因。

1、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厂):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物料棚建设工程未进行规范设计、施工;违规将物料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工程钢结构强度、安装质量等达不到工程建设安全要求而形成工程施工质量隐患;对发包的建设维修工程没有进行统一有效管理,造成物料棚建设、维修施工项目多次违规转包,导致转包人因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安全管理能力而盲目、冒险组织施工。

2、物料棚建设维修施工项目承包人饶从全: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规承包物料棚建设维修工程并进行转包,对转包的建设维修工程项目没有实行统一有效管理,未编制工程施工组织方案,未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参与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以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知识与个人自我安全防护常识,导致作业人员无章可循,违章冒险作业。

3、现场施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单位“以包代管”,未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导致无登高特种作业证人员违规从事高处安装架设作业;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施工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直到事故发生。

4、环保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环境整治工作职责,没有正确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对企业环保设施工程重视建设,忽视管理。对凌志碎石加工厂环保设施物料棚建设工程没有按照环保建设工程“三同时”要求进行管理,导致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物料棚发生坍塌后,对维修施工疏于管理,导致作业人员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从事高处作业,直到事故发生。

5、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城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不够细致、认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对要求停产停工的企业监管不力。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规建设、维修物料棚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控违拆违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直到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大冶市凌志碎石加工厂“5•29”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军,男,29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明港村李佰美湾人,是凌志碎石加工厂物料棚彩钢板瓦铺盖施工作业的实际承包人。未取得登高作业证,不具备建筑维修施工资质,非法建筑维修施工工程,对承包的维修工程没有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盲目指挥施工人员冒险登高施工作业,导致施工人员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李军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国强,男,41岁,大冶市陈贵镇铜山口村李家湾人,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志碎石加工厂承包人。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冶市公安局逮捕,目前正在按司法程序办理。

2、饶从全,男,42岁,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饶家湾人,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厂物料棚修复工程承包人。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冶市公安局逮捕,目前正在按司法程序办理。

3、方相平,男,28岁,大冶市金山街道金山村人,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厂物料棚屋面修复工程承包人。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冶市公安局逮捕,目前正在按司法程序办理。

4、骆训炜,男,28岁,大冶市金湖街办下四房村人,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厂物料棚屋面修复工程承包、施工组织人。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大冶市公安局逮捕,目前正在按司法程序办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企业及相关人员。

1、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物料棚的相关建设规划手续,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主体责任未落实,在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饶从全,对承包方的违法转包行为未予制止,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由大冶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朱太平,男,55岁,大冶市茗山乡范道湾人,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对凌志碎石加工厂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朱太平开除处理。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大冶市政府、大冶市环保局、陈贵镇政府等3家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等问题,应追究相应责任。责令上述3家单位向其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查,对11名责任人(包括县级干部1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10人)进行问责。

1、陈贵镇党委、政府相关责任人员。

(1)陈新广,男,54岁,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今任大冶市陈贵镇规划建设分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自筹经费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城管监察、拆违控违工作;负责规划区建设项目及乡、村庄规划区乡镇企业的初审、上报;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陈新广作为大冶市陈贵镇规划建设分局局长对涉事企业违法建设物料棚管控、检查不力;不履行对凌志碎石加工厂初审、上报工作,埋下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撤销陈新广陈贵镇规划建设分局党支部副书记职务;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撤销陈新广陈贵镇规划建设分局局长职务。

(2)朱步云,男,38岁,中共党员,黄石市人大代表,2014年11月至今任铜山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其在主持铜山口村全面工作期间,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规建设、维修钢结构物料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上报,对凌志公司违法建设物料棚未及时发现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大冶市陈贵镇纪委给予朱步云党内警告处分。

(3)张冬周,男,46岁,中共党员,2018年4月至今担任陈贵镇党委副书记,行政编制。分管政法、信访、国土、环保、城建规划、城管等工作,其对凌志碎石加工厂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城建规划部门、环保分局等部门履行职责,擅自更改镇政府对涉事企业做出的停电指令,埋下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法建设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张冬周政务记大过处分。

(4)郭盛富,男,53岁,中共党员,2016年11月至今任陈贵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主任,行政编制。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察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立即予以纠正和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等工作。其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排除,埋下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法建设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郭盛富政务记过处分。

(5)柯柏常,男,52岁,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陈贵镇总工会副主席,行政编制。主管安全生产、电力等工作。对凌志碎石加工厂疏于管理,对安监办履行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埋下了建筑安全生产隐患,对凌志碎石加工厂违法建设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柯柏常诫勉处理。

(6)吕叙旺,男,53岁,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陈贵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政府全面工作,行政编制。吕叙旺作为主持陈贵镇党委、政府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大冶市陈贵镇规划建设分局等部门履行职责的问题存在失察,对涉事企业违法建设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吕叙旺批评教育处理。

2、大冶市环保局相关责任人员。

(1)刘汉中,男,50岁,非中共党员,陈贵环保分局职工,自筹经费事业编制。2017年6月至今具体负责铜山口片区范围内企业的环保监管工作。其未对凌志碎石加工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物料棚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物料棚未依法依规建设脱离监管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刘汉中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余圣能,男,48岁,中共党员,2017年3月至今任陈贵环保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陈贵、茗山两个乡镇的环境监管工作,自筹经费事业编制。其未对凌志碎石加工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物料棚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正确履行环境整治工作职责,对企业环保设施达标评估过于简单,不正确执行上级政府对企业停电的指令,对企业环保设施整改过程未及时跟踪,监管不够,对物料棚未依法依规建设脱离监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余圣能环保分局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余圣能撤销陈贵环保分局局长职务处分。

(3)刘涵毓,男,53岁,中共党员,大冶市政协委员,2017年4月至今任大冶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编制。联系金湖环保分局、陈贵镇环保分局和刘仁八环保分局工作。其不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陈贵镇环保分局存在的工作失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刘涵毓诫勉处理。

(4)殷永鸿,男,53岁,中共党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任大冶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行政编制。2018年7月至今任大冶市人大教科委副主任。殷永鸿作为大冶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研究部署碎石加工企业建设物料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全面,未督促陈贵环保分局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监督,未组织对凌志公司碎石厂建设物料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陈贵镇环保分局存在的工作失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大冶市纪委监委给予殷永鸿批评教育处理。

3、大冶市政府相关责任人员。

肖绪华,男,50岁,中共党员,2014年5月至今担任大冶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负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行政编制。肖绪华作为大冶市分管环保局等工作的副市长,对环保局在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物料棚工程过程中监管失职失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黄石市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五)对相关党政机关处理建议。

1.责成陈贵镇党委、政府向大冶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大冶市环保局向大冶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大冶市政府向黄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大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凌志碎石加工厂“5•29”较大高处坠落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各项活动安全、规范和有序。地方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共谋划,坚决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城市规划等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的标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按审批程序的特事特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二)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凌志碎石加工厂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合法经营;要理顺土地使用关系,严禁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不走过场;要强化厂房、设备建设检修、安装维护安全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严把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关;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审查,制定规范严格的工程招标、项目质量管控等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法规规范和生产实际要求。

(三)强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凌志碎石加工厂要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督促外包方与承包方签订规范的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劳动防护、事故防范的责任,制定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生产安全管控措施。坚决杜绝违法层层转包行为。发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主要设备设施是否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持有证照等,防范不具备安全资质和管理能力的“临时班子”违法承建工程。凌志碎石加工厂要加强外包工程建设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严监督承包企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施工作业的行为。

(四)强化责任担当,明确部门监管职能。各级政府及国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监管主体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重实效。要明确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人管、管得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增强履职尽责的主动性。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采取强有力措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加强行政审批过程管理,跟踪督办生产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专项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占有企业国有土地行为,维护国有企业土地所有权。通过专项整治,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源头管理,确保在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到投入生产,依法依规实行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整治工作职责,对企业环保设施建设项目从项目论证、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安全保障、竣工验收到投入使用,要落实“三同时”措施,对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城乡建设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建设工程执法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联合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工程项目和违规建设、层层转包施工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安监部门要善于利用安委会平台作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

                                                       

                                                              大冶市凌志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厂

                                                                       “5•29”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6日


版权所有◎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鄂ICP备05026187号 鄂公网安备42020402000046 网站标识码:4202000029
应急值守电话:0714-6368589 主办单位: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714-6359512 地址:黄石市广州路36号 森林防灭火电话:65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