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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216国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

“1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1月28日18时36分,阳新县216国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5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7.61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湖北省、黄石市和阳新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副省长曹广晶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曾欣市委书记、市长董卫民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叶战平副市长黄荆国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综合整治。黄石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郁辉阳新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明进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阳新县政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传达省、市领导批示精神,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同时,成立了黄石、阳新两级工作专班,全面负责事故救援、舆情管控、善后维稳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8年11月29日,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运局、市交巡警支队以及阳新县人民政府、阳新县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阳新县216国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1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组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车辆情况

1、B6RF16轻型自卸货车。其所有并自主经营的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如下:品牌型号为福田牌BJ3042DAPEA-GI;车辆识别号为LVBV3BPP8EN091214;发动机号为1FQ032E00242;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初次登记时间2014年3月0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6日;核载1.5吨;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3月26日;车辆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为PDZA201842020000018277;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1842020000015142。

   2、成庭燃,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系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车主,个体运输户,与驾驶员成海浪是嫡亲兄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阳新县龙港镇钟山村上塔三组,现住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乐东八组商住楼。

3、成海浪,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系个体运输户成庭燃的嫡亲弟弟,户籍所在地为湖北阳新县龙港镇钟山村上塔三组,现住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乐东八组商住楼。其准驾车型:C1E,2010年4月,初次领取E驾驶证,2015年11月增驾C1驾驶证,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事故发生时驾驶鄂B6RF16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系营运货车,核载1.5吨。经查询,事发前,成海浪驾驶证状况正常,累积记分0分,共有3起历史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二)事故相关单位、车辆、人员情况

1、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于1994年6月8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持有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88156098XY。公司住所为阳新县兴国镇车站路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平林。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一类客运班线;城市公交;汽车零部件、五金、交电零售;旅游客运;汽车维修。2018年8月1日,该公司作为乙方与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运送承揽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为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员工上下班运输业务服务。

2、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旗下的独立法人单位,1999年5月7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1999年5月7日至2029年5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261446799。公司住所为阳新县兴国镇车站路1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传杨。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共客运;电动车充电业务;汽车零配件、百货、日用化妆品零售;设计、制作国内广告业务。其所有并自主经营的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基本情况如下:品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05BEVG23;车辆识别号为LZYTBGBW9H1063562;发动机号为MHH001383L;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初次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7日;登记为城市公交客运,为设有站立区的纯电动新能源机动车,设计速度69公里/小时,批准营运路线为2路公交车,核定载客数76人(事故发生时实际座位28座);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9日(交强险,100万元意外商业险及40万元乘客意外伤害险);车辆投保公司为太平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为63104080120170011014;商业险保险单号为63104080220180001041;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号为63104120520180000033;事发前车辆状态正常,无历史违法行为。

   3、吴友荒,男,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1970年7月5日生,为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员工,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阳新县兴国镇五里湖村三组。2003年初次领取C1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增驾A2,2014年增驾至A1A2,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2014年,吴友荒开始从事公交汽车驾驶职业,2018年1月,进入阳新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营运线路为2路公交线路。经查询,事发前驾驶证状正常,累积记分0,共有15起历史违法记录,均处理完毕。

4、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2008年9月11日至2056年9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持有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23152377。公司住所:阳新县城北工业园区宝加路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灿兴。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运动鞋、休闲鞋、皮鞋、童鞋、鞋类半成品、鞋材加工、服装、服装辅料、服装配件的加工生产,制造及销售等。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现有职工6900余人。该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总指挥的安全生产负责小组,其中HRSD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环保保护、职业病预防工作;车辆调度(公交服务)中心负责阳新宝加鞋业员工上下班车辆的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

5、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59年10月28日。类型为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公司持有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4223227J。公司住所:阳新县城北工业园区宝加路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明涌。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咨询、产品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和相关的配套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均隶属于台湾宝成国际集团。

2017年9月1日,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由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委任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由(甲方)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执行(乙方)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指示,开展与其他单位的联系协调、行政工作。同时,甲方委托乙方代管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职工上下班车辆调度(公交服务)。

6、四川省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持有达州市通川区工商质监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822689910。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华泰花园C栋9号门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小强。公司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

S85001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855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号分别为:LZZ1CLXB4HA191744、LA9C40W36HCXHS696,发动机号:170117721287,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华泰花园C栋9号门市;初次登记时间2018年3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该车核载33吨,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车辆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ACHDC50CTP18B007228P,商业险保险单号:ACHDC50Y1418B006010J。

7、魏清铧,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1973年8月14日生,为川S85001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855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魏兴镇四通街153号,2004年9月初次领证,准驾车型:A2,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9月29日。

8、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27年9月10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54819533。公司住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安装;矿用安全产品、防爆电器、矿用机械设备、矿用通讯设备等。

9、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1991年11月22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柯俊。公司持有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4222203379。公司住所: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林峰街盛世华庭五楼。公司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房屋租赁,各类城市道路、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等。

10、湖北阳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8月23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201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正武,项目总监明龙平。公司持有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526045199。公司住所: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银山大道11号。公司经营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及水电、市政、园林、环保工程的监理和技术咨询。

)事故相关车辆租赁承包情况

B6E336大型普通客车租赁情况。根据阳新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22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及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每年阳新宝加鞋业与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2018年8月1日,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运送承揽合同书》,约定由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5000-9000名员工往返县城和各乡镇村上下班通勤运输业务服务,涉及通勤车共155台,其中公交车78辆,公汽公司租赁客车77辆,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是78辆公交车之一,核定载客数76事故发生时实际座位28座。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晨6点至晚上19:30分。

阳新县平安汽车运输公司为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旗下的独立法人单位,持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二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与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运送承揽合同书》的实际执行人,为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提供公交车日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运输服务。

)事故相关建设工程承包情况

阳新县乡镇污水治理工程是湖北省政府“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的重要内容,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要求,全省所有镇(区)2018年底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阳新县委县政府将“乡镇污水治理工程”列入全县2018年“十件实事”之中。

2017年12月27日,阳新县人民政府(甲方)与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牵头方)、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成员方)签订了《阳新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合同》。2018年2月,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发包人与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牵头方、总施工方)、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成员方、建设方)签订了《阳新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合同—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建设范围为阳新县下属13个乡镇(白沙镇、龙港镇、浮屠镇、排市镇、木港镇、枫林镇、三溪镇等),要求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工程监理方为湖北阳诚监理公司。

)发生事故道路交通环境气候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阳新县216县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阳新县兴国镇方向,北往阳新县浮屠镇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机非混合道路,道路中央漆划双黄色实线,路宽16米,限速40km/h,道路两侧有路灯照明。事发时天气晴,路面干燥,傍晚视线一般。

2、事发地点施工情况。事发地点位于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原106国道,后改为省道,为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该路段为施工路段,施工项目系阳新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承包方为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在路外侧车道开挖1米口径(开挖面约)、深2~4米的圆形井,井间间距30米左右,再布设管网,施工段面长约2公里,事发地点东西两侧慢速车道均被施工占用,分别有6至10个间距不等的施工土堆(面积约4m×3m)。

)道路交通、客运车辆、市政建设工程监管情况

1、阳新县交警大队及浮屠中队,B6RF16轻型自卸货车、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在辖区范围内长期超载超速运行和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未办理审批手续占道施工事故隐患,没有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整治。

2、阳新县交通运输局,B6E336大型普通客车由城市公交车变更为企业通勤车,超范围经营,长期承揽阳新县宝加鞋业员工上下班业务,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督查整改

3、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的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对该工程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的前提下,即允许开始施工建设。对施工过程中占道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标识标志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4、阳新县人民政府,对公交车辆变更为企业通勤车,超范围经营承揽企业通勤业务,长期超载运行,县管网工程非法占道施工等问题,没有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28日,成海浪驾驶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由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前往阳新县兴国镇,为阳新碧桂园工地提供河沙材料。该车核载1.5吨,实载7.78吨黄沙,超载418%。

18时20分左右,阳新县公交公司2路车公交车队队长吴友荒驾驶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由阳新县宝加鞋业有限公司厂区自南向北驶往浮屠镇、白沙镇。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量为76人、实际座位28个,当天发生事故前实载女性员工56人,其中站立28人。该车在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52.5km/h。

18时35分许,成海浪驾驶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以界于61.6km/h-65.0km/h之间行驶速度,行至阳新县216县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时,魏清铧驾驶川S8500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855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并与之发生刮挂。随后,两车继续前行。

18时35分左右,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吴友荒驾驶的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刘望霞、马定英、马可、胡细花经抢救无效死亡,成海浪、吴友荒、成庭燃、吕红英等54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鉴定意见,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与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的瞬时速度介于46.6km/h—52.5km/h之间。两车碰撞接触时,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左侧面与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右侧面的夹角约为150º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市长董卫民,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叶战平,副市长黄荆国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综合整治。副市长王郁辉、阳新县委书记王建华、县长明进华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交警、消防、交通、安监、医院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救治伤员,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安抚工作。

(三)事故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新县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善后专班,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伤者入院治疗及善后赔偿协商事宜。截至目前,4名死者家属均得到抚慰和赔偿,54名伤者也相继出院和得到赔付,没有出现上访上诉现象,社会舆论平稳。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胡细花、马可、刘望霞、马定英4人死亡、5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7.61万元。死亡、受伤人员情况见附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成海浪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载物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吴友荒驾驶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与鄂B6RF16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及事故后果扩大。

2、阳新县平安汽车运输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对驾驶人吴友荒安全意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驾驶人吴友荒违法超速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3、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甲方没有对乙方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营运车辆长期超载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4、阳新县交通运输局、阳新县客运管理局行业管理不到位。在城市公交车辆运行路线未经审批的前提下,任由城市公交车变更为企业通勤车,对阳新平安汽车运输公司规范经营、合法经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鄂B6E336公交车长期严重超员运行安全隐患失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5、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阳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阳新县浮屠镇污水管网项目中,未及时消除未经审批以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进行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

6、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作为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的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对该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即开始施工作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占道建设、未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的安全隐患失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消除。

7、阳新县交警大队及浮屠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自2016年12月份以来,对接送宝加鞋业员工上下班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辖区范围内长期超载超速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对辖区内道路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行驶、违反禁止标线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制止不力、管控不力、查处不力;对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未办理审批手续占道施工以及设置安全标志标识不全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  

8、阳新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农村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未经审批许可的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失察失管。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阳新县216国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1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1人

成海浪,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个体运输户驾驶员。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轻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速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2个

1、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作为阳新县浮屠镇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方的承受单位,在未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的前提下,在主干道上开挖施工,且施工现场堆放物料未及时清运,客观上造成车辆通行障碍。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2、江西裕信咨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作为阳新县宝加鞋业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的非生产厂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3、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是鄂B6E336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也是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与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运送承揽合同书》的具体执行单位。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由城市公交车改变为企业通勤车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4、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租用城市公交车作为接送员工的企业通勤车,对车辆长期超载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5、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阳新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PPP项目施工总承包的牵头方,对浮屠镇污水管网工程负有工程监管和技术支持职责,在未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的前提下,允许继续在主干道上开挖,且施工现场堆放物料未及时清运,存在安全隐患,客观上造成车辆通行障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处罚

6、湖北阳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阳新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PPP项目工程的监理方,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任命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担任该项目总监,对浮屠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未经审批以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进行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处罚

7、龚传杨,男,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为企业提供的通勤车辆超载超速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8、许灿兴,男,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运输员工的通勤车辆长期超载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阳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9、王建华,男,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致使阳新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PPP项目施工工程在未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的前提下,继续在主干道上开挖,且施工现场堆放物料未及时清运,客观上造成车辆通行障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处罚

10、程正武,男,湖北阳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浮屠镇污水处理管网工程未经审批以及无占道施工安全方案进行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处罚

11、魏清铧,男,四川省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所驾驶车辆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建议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依法处罚

12、吴友荒,男,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驾驶为企业服务的通勤车在道路上超速超员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依法处罚

)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人员

1、国有企业相关责任人员1人

周平林男,中共党员,54岁,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全面工作。其对本公司与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运送承揽合同书》,以及对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2、阳新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4人

1)曹祥柳,男,51岁,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屠镇中队副中队长。没有认真履行对辖区路面巡查管控、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职责。作为“1128”事故发生路段当天巡查的主班,对该起事故超载超速车辆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2)袁尚荣,男,53岁,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屠镇中队负责人。全面负责中队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路面巡查、管控超速超载辆不力,对事故超载超速车辆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3)张炳福,男,51岁,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业务上分管浮屠镇中队。督导路面巡查、管控超速超载车辆不力,对该起事故超载超速车辆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4)罗昶,男,53岁,中共党员,阳新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大队工作。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浮屠中队管控路面超速超载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3、阳新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责任人员5人

1)丁森国,男,48岁,阳新县公共客运管理局业务科科长。主要职责是对全县范围内的营运车辆进行线路审批、发证和年审,对公交车线路进行审批和签订营运合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执法查处力度不严,对“1128”事故涉事公交车辆运行路线未审批的情况下,任由其长期承揽阳县宝加鞋业员工上下班业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2)冯智刚,男,49岁,中共党员,阳新县公共客运管理局局长,全面负责公共客运管理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未经审批的公交车作为通勤车长期营运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3)陈新辉,男,48岁,阳新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科科长。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阳新汽车运输公司长期违规经营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4)柯昌水,男,52岁,中共党员,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分管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监督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的力度不到位,对公交车变更路线和用途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5)尹孝然,男,52岁,中共党员,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阳新县公共客运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公交车变更路线和用途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4、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责任人员1人

刘杰,男,53岁,中共党员,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具体分管市政公司、质量监督站和阳新县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工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管网工程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阳新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党纪政务规定给予处理。

5、中共阳新县委、县政府相关责任人员2人

1、杨永旺,男,44岁,中共党员,阳新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阳新县交通运输工作。指导督促阳新县交通运输局整顿治理超速超载、违法占道施工等问题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徐卫东,男,48岁,中共党员,阳新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阳新交警部门管控路面超速超载行为的问题缺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四)给予问责的政府和有关部门4个

1、责成阳新县公安局、阳新县交通运输局、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阳新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阳新县人民政府向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守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生产工作需全社会共同协作,综合治理,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各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阳新县各职能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需切实提高各自的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能力。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阳新县汽车运输公司、阳新县平安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新宝加鞋业有限公司、江西欲信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市政工程公司、湖北阳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消除工作,针对本次事故凸显问题,举一反三,提出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高履职尽责能力。阳新县交警大队要严格占道施工许可并依法打击客货车辆非法改装、超员、超速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路面巡逻和管控,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以及道路运输高峰时期,要合理安排警力。阳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涉路施工许可并依法打击违法超载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阳新县住建局要依法履行工程审批、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

(四)阳新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打非”工作。阳新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县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本次事故涉及道路交通和建设领域的多项非法行为,作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击力度,及时巡查排查道路交通和建设领域安全隐患,确保营造道路运输和建设领域安全环境。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均由从业人员具体实施,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共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严格落实。

 

 

 

阳新县216县道浮屠镇王志村下井桥路段

“1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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