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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监〔2018〕42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1:21   来源:市安监局   

黄安监〔201842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并请各地确定一名联络员,于531日前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电话:6368585,传真:6368618

邮箱:hssafety@126.com

   

市安监局关于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718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36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

   (一)企业范围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工贸行业等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主要内容

企业主体责任包括安全责任、安全保障、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等五个方面,应当全部落实到位。

1.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应当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的内容具体、范围清晰、考核规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责”的责任体系。

2.安全投入落实到位。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人员培训、劳动保护、相关保险、隐患治理、科技创新、设施维护、事故防范、应急救援等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安全培训落实到位。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强化过程控制和档案管理。应当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从业技能要求并通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全部持证上岗,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相关岗位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4.安全管理落实到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辨识,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管控,落实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应当加强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测评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5.应急管理落实到位。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依法进行报备。应当足额配备应急救援各项物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预案。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三、工作措施

综合运用标准制定、督导巡查、执法检查、信息监控等手段,推行“一审四查”,即安全投入审核,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整改专项检查,确保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定期修订各项责任制度,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书面承诺制度。在非煤矿山、工贸企业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的要求,建立并公开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全面推行“一责双卡”(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卡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卡)管理制度。严格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做到持卡上岗,逢检必查,逢查必考。(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工作书面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企业凡涉及停工停产、复工复产、主要负责人变更、工艺产品调整、重大隐患整改和特、一级动火及受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涉险事件等情况的,企业必须提前以电子信息或书面形式向安监部门报告。涉重大隐患整改的,事前应上报整改方案,事后应上报整改验收结果。涉“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工、复工的,应事前上报书面工作方案。地下矿山和头顶库应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含任务、时间、责任人)。安监部门在接报后应督促企业强化过程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县(市、区、开发区)级安监部门要将标准化创建作为行政审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及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凡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申请安全许可时,一般不安排到现场核查。要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全面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二级标准化企业数要逐年增长。要积极支持二级标准化企业创建一级标准化,培育标准化示范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工贸行业示范企业每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数应不少于1家。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标准化评估,并向属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备结果。对三级标准化企业,市级安监部门每年要按照10%的比例组织运行质量审计。因运行质量审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标准化等级,并对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评审组织单位一并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法规科、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综合科)

(四)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全方位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别,划分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落实“双公告一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将高风险工艺、设备、物品、岗位、场所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向周边社区或单位公告,向所在地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编制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要积极推动企业全员特别是班组参与隐患自主排查,在高危企业全面开展“员工身边无隐患”活动,组织员工以容易出现隐患、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部位、场所作为重点,全面查找本单位、本岗位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工艺系统、防(监)控设施、安全标识、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形成人人争做安全员的氛围。对地下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互查、聘请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完善排查隐患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两化办)

(五)建立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定期归集安全生产检查、巡查、执法工作中的信息。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失信企业要逐级上报,并依规分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信用良好、安全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水平的守信企业,在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每季初2日前向市局上报上季度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情况,将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法规科、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

(六)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的执法检查,对高危行业的生产、存储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严肃查处,直至上报发证机关予以吊证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扣(吊)证。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未按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的,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停产,直至重新取得有效许可。凡逾期仍生产经营的,按违法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个月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一律注销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综合(审批)科、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

(七)创新开展“一审四查”。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企业的现状,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安全检查,并创新推行“一审四查”,即安全投入审查,安全培训检查、“三同时”管理检查、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物资、储备)检查、隐患整改事项检查。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时,除检查相关档案资料外,还应通过集中考试、随机抽考、现场问答等方式进行检查。县级安监部门对直接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要做到“三有”(有记录、有处罚、有通报)。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时,要注重督促企业树立防灾减灾意识,做好综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核工作,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切实做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政工科、办公室(应急科))

(八)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突出过程执法。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相关规定,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管理、职业病防护防治措施以及利用“两化”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复出现同类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长期未整改的企业,一律按上限处罚直至停产。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将处罚结果在全市通报。建立执法统计通报机制,县市区安监部门每月2日前向市局上报上月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和典型案例,市局将加强对上报情况抽查核实,每季度通报县市区安监局开展执法综合排名情况,对连续2个季度排名均靠后的地区,将结果抄送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并通过约谈、上门督导等方式推动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局机关法规科、监一科、监二科、监三科、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安监局成立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秦永宏局长任组长,鲁明舫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负责这项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统筹安排本地区推进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营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注重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良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面扎实推进。各地要以点带面,通过对高危行业企业的严管重压,带动一般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结合安全督查、检查等工作,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强化监管执法,切实推进打非治违,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良性向好发展。

(四)严格检查考核。各地要认真组织督导考核,县市区安监局每季度初2日前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一次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局机关相关科室每季度向局综合科反馈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市安监局将适时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各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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