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黄应急发[2021]22号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应急管理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经发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黄石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黄安监〔2018〕66号)予以废止。
附件:黄石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黄石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黄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行动计划》、《黄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对照本办法第一、二条具体情形对失信及黑名单企业进行管理,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对象,应急部门应听取其申辩意见。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要严格规范联合惩戒信息的采集、告知、审核、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组织有关科室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也可依照职责和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直报系统等方式和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履行告知、审核等程序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上述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市信用办。
第五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移除申请,经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被惩戒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采集的,被惩戒对象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科室审核和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市信用办。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