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黄安办〔2024〕3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
约谈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委会办公室、市行业监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监管部门,就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落实监管防范措施情况进行提醒、告诫、约谈、警示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警示对象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约谈警示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行业监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必要时提请市安委会约谈);
(二)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短期内事故频发的;
(三)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虽未发生亡人事故,但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具有典型性或较大涉险事故(件);
(五)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况。
第五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及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属地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并应当邀请市行业监管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章 约谈警示实施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约谈警示;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警示由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启动约谈程序,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形式进行,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警示方应当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警示方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约谈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条 约谈警示会议实施程序:
(一)约谈警示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警示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检讨发言,汇报整改情况;
(三)约谈警示方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警示方对应作出承诺。
(四)形成约谈警示记录(见附表)。
第十一条 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在规定时限内将约谈警示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警示单位。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约谈警示情况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约谈警示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落实约谈警示事项情况整改不力的,由市行业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约谈方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因落实约谈警示事项整改不力,导致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约谈警示记录表
约谈警示时间 | 约谈警示地点 | ||
约谈警示单位 | |||
约谈警示人员及职务 | |||
列席人员 | |||
被约谈警示单位 | |||
被约谈警示人员及职务 | |||
约谈事由 | |||
约谈要求 | |||
被约谈警示单位发言及承诺整改情况 |
关于《黄石市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 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http://yjj.huangshi.gov.cn/xxgk/zc/zcjd/202403/t20240304_1100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