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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17:25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黄应急发〔2024〕21号


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国资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               黄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18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外包队伍主要是指承接发包单位的整体或部分建设项目、生产环节以及各项专业、劳务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我市企业在以外包方式从事生产建设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等项目作业过程中,屡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占比达到总起数的60%左右,少数行业占比高达90%,暴露出发包、承包、监管等环节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外包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外包队伍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发包单位首要责任。发包单位要承担起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各承包单位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将承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包项目的发包管理、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具体条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工前要牵头组织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外包作业全面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不得强令承包单位冒险作业。与外包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

(二)严格落实承包单位主体责任。承包单位要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规范组织施工作业,一律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不得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相关能力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加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由发包、总承包单位等共同负责。

(三)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委会要将企业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重要内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企业外包施工安全风险,将企业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针对企业外包施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承包单位,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二、完善管理机制

(四)严格承包单位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发包单位要专门建立对承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管理制度,从资质、业绩、设备、信誉、财务状况、施工力量配置、安全费用投入、履约评价等方面全方位考察评估承包单位的真实实力,发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对承包单位审查、并出具意见,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包单位要定期对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执行、安全投入、人员管理、涉险事件发生率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承包方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五)严格进场安全审核。发包单位要把好外包作业人员进场安全关,承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要经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加强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驻的管理,严格做到“六个一律”,即未与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一律不得进场,未经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场,特种设备未进行检测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场,未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进场,未按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一律不得进场,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一律不得进场。

(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施工作业前,发包单位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组织对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承包单位要针对外包施工项目对所有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发包单位要派员参加并监督指导。未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外包作业人员在执行施工作业任务时,承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建立企业外包施工报告制度。涉及企业大中检维修作业、有毒介质隔断等高风险外包施工作业行为的发包单位,要及时组织向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外包施工作业计划、进展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涉及低风险外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要健全企业内部外包施工报告管理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包方名称、外包队伍名称和资质、所属地区、监管单位、作业地址、作业内容、特种作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鼓励结合实际建立企业外包施工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报告的外包施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审查、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八)严格外包作业人员管理。发包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外包作业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台账,内容应包括外包队伍合同签订情况、人员信息、持证情况、参与培训情况、考核记录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系统。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并动态更新“一人一档”台账。发包单位要组织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统一穿戴工作服、袖标、喷涂标识的安全帽等区别于本单位职工的着装。

(九)严格安全交底。发包单位要在作业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在作业之前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或审查承包单位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情况(或者其他交底形式),告知准备作业人员相关的安全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做到统一安全交底、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过程监控,确保在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开展各类作业。

(十)加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外包项目有两个以上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要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并组织各承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细化交接退场安全责任。对安全风险较大、涉及危险作业的外包项目,发包单位要明确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对外包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施工进度相对应的检测、防护、监控和救援等设施设备。

(十一)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重点,严格执行“五个必须”,即必须编制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必须全面开展1次以上安全风险辨识,必须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必须建立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以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要闭环整改到位。

(十二)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控。承包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和盲板抽堵作业等危险作业,以及在有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要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管理制度,经发包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编制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物资。发包单位要指派专人,对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严格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外包队伍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计划中,对有高风险外包施工项目的企业,要一律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要敏感时段,一律重点监督管理,原则上不得开展检维修,盯紧看牢,确保不出问题。对有危险作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外包施工项目,要实行重点关注、严查严管,依法增加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诊断检查的频次。

(十四)强化行政执法。发包单位和外包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要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发包单位受到处罚后,不得将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责任转嫁到外包单位,一经发现,将视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发包单位要制定外包单位禁入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外包施工项目发生事故后,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发包单位报告,发包单位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对发生涉及外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一律倒查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一律倒查发包全过程的合法性及日常监管的有效性,严格倒查责任。对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发生涉及外包作业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发包、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暂停施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投标资格,并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防止出借资质、无序扩张。

(十六)强化失信惩戒。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外包施工领域存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要严格落实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相关信息,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等相关惩戒措施。

(十七)健全长效机制。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本行业领域企业外包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并纳入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

四、强化源头治理

(十八)加强正向激励和典型引领。对安全管理规范、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件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依法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支持申请政策性资金和各类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分行业分领域选树一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典型标杆企业,抓好经验总结和推广,使广大企业学有榜样、行有标杆,自觉对标对表、向先进看齐。

(十九)强化外包施工作业标准化建设。按照有制度、有辨识、有台账、有管理、有培训、有检测、有审批、有交底、有过程、有预案“十有”标准,全方位完善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强化外包作业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素质保障、源头保障,推动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面对标对表,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规范招投标管理。规范外包作业项目招投标流程,坚持“应招必招”,发包单位(招标人)要严格资质条件设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防止低价中标。

(二十一)合理确定外包价格。发包单位要统筹效益和安全,从项目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动态确定外包价格,对外包队伍留有合理利润空间,防止因低利润造成外包队伍安全投入不足,降低安全标准,低水平用工,频繁更换人员等安全风险。鼓励非必要不更换外包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性,防止因队伍变动,造成施工环境、流程、人员管理等不熟悉增加新的安全风险。

(二十二)配齐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针对高风险的外包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要设立或明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本《意见》条款针对各行业普遍情况进行规定,各有关行业有专门规定的,请一并贯彻落实。本《意见》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2:

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动火作业引发事故屡屡发生,危害严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实各方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始终把动火作业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动火作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加强矿山、危化和冶金等企业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九小场所、沿街门店等动火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动火作业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的部门监管责任。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相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进行处罚或移交消防等部门处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规范动火作业票管理,做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到位,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严格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要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加强作业管理

(四)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审批流程;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或监护人员职责),确保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落实。

(五)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作业现场坚决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未经动火审批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严禁在没有现场管理人员或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没有经过培训教育就进行作业;严禁没有采取消防应急措施就进行作业;严禁交叉作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十一项要求”(见附件),严防事故发生。

(六)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各有关企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外包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和涉及电气焊等危险作业的,要安排有安全管理资质的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作业前发包单位要做好风险辨识,并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三、强化培训考核

(七)加强上岗人员持证考核。坚持源头防范,严格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考核;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考核;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用工和动火作业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将动火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各类培训和考试内容,使培训对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严查培训机构师资力量不足、未按照大纲培训、档案不规范等行为。

(九)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动火作业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严格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确认,落实风险辨识、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监护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等各项安全措施,推动动火作业规范化、标准化。

四、构建长效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以事故为鉴,深刻汲取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坚持“防患于未然”,全面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坚决遏制因“一粒焊渣”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强化风险隐患管控。各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动火作业突出问题整治,精准管控扎实开展常态化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五查”(即:查电焊工数量、查电焊工资质、查用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查电焊工作业现场管理、查流动电焊工属地管理落实)。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及网站、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微信等载体,高频次推送动火作业安全公益宣传片和安全提示,普及安全作业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加大曝光打击力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本《意见》条款针对各行业普遍情况进行规定,各有关行业有专门规定的,请一并贯彻落实。本《意见》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动火作业“十一项要求”

附件:

动火作业“十一项要求”

1.未经动火审批不动火;

2.作业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不动火;

5.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时,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动火;

11.雷雨、五级(含)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下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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