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黄安[2015]14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黄石市石油天然气
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5〕8号)精神,全面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黄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黄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
黄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黄石地处鄂东南,境内已建成天然气管线581.54公里,其中高压管线220.54公里、中压管线361公里,中石化仪长线石油输送管道在黄石境内113公里。自2014年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协同行动、共同努力,全市共排查出油气管道外部安全隐患77处,整改59处,整改率77%。但也存在地方政府和管道企业工作衔接不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道建设与城乡发展土地需求矛盾突出,全社会管道保护的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隐患整治难度较大,整治任务仍十分艰巨。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5]8号)要求,为全面整治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分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快整治。以解决城乡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为切入点,以打击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为抓手,加快排查整治各种隐患,务求取得实效。
(三)标本兼治,构建机制。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封堵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漏洞,着力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安排
2015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
近期,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016年9月底前,隐患整治率达到80%。
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隐患整治时间安排由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三、整治目标和任务
通过组织开展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快隐患整治进度,用2年多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制度规定与标准规范,健全完善相关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实现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是抓紧制定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切实做到“五落实”。要认真总结分析一年来的隐患整治工作情况,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按照 “分级分类、一患一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按照“五落实”(责任、资金、期限、措施、应急预案)要求,明确隐患的整治目标、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强力推进隐患整治工作。
二是开展集中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要深刻吸取大连“6?30”中石油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教训,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厉追责的执法措施,集中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通过集中整治,以点带面,促使隐患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全面展开、取得实效。
三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的机构和各有关企业每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相关安全动态信息刊物和网站上发布。
四是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当前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实现有效衔接。每年至少协同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并加强分析总结、评估和再完善,强化政府、企业之间的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完善重大险情通报和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机制,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投产、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严密衔接和严格管理,落实部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督促管道企业全面实施完整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道保护宣传,推动建立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治工作责任划分
(一)关于市油气管道部门职责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分工
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成品油油库及销售网点专用或配套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处理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履行长输管道隐患整治工作责任。
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全市城镇燃气(不包括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的管道,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以及沼气、秸秆气生产和使用的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城镇地下所有管道档案资料,加强城镇地下施工安全管理,协调处理油气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市城管局依法严查影响油气管道周边安全的违法占挖道施工等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等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油气管道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油库内设配套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为全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质监局按照油气管道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为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尽职尽责。
(二)关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成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明确管道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按照隐患整治“五落实”的要求,研究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并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统筹组织、全面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和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整治,推广应用地下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大对地下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报送本地区、本企业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及隐患清单、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油气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有关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落实油气管道隐患整治主体责任,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隐患整治义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及时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城镇区域线路巡查,及时制止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治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处整改销项。在隐患整治完成之前,要加强周边巡护和检查,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争取1年内完成,同时要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隐患所在地地方政府和隐患整治工作主管部门,请其协调解决。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增强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力争提前完成三年整治攻坚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切实履行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政企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各有关企业也要成立专门的隐患整改机构,并与当地的隐患整改工作机构对接协商。
(二)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整治难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突出、地方难以协调的重大隐患,由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其他隐患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挂牌督办。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企业安全“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对运营时间很长、占压严重、安全得不到保障、难以整改到位的管道,要责令停输。
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于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对于明查暗访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通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应急防护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动态,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于安全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不彻底、进展缓慢,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以及先清后占、隐患重复出现的地区和单位,要选择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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