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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监[2015]57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11:14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黄安监[2015]57号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

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有关城区(开发区)安监局、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方案 >的通知》(黄大气防指〔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露天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黄“五边三化”办〔201522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下发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

 

 

 

 

 

 

 

 

 

 

 

 

 

 

 

 

 

 

 

黄石市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坚持依法治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克难,强化科技兴安,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非煤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五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2015年底,完成非煤矿山整顿关闭105家,大冶市26家,阳新县34家,西塞山区7家,下陆区7家,铁山区14家,开发区17家;2016年底,完成非煤矿山整顿关闭12家,大冶市4家,阳新县1家,铁山区3家,开发区4家。通过综合治理,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大气污染和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高准入门槛。大力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提高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露天采石场30万吨/年、饰面石材1万立方米/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核准还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合格,对当地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核准下列新建(扩建)非煤矿山

1、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及其重要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位于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水库等法定禁止或地方政府禁止开采区域内的;

3、不符合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

4、相邻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范围矿界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露天开采矿山矿区面积过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满足修路上顶,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2个(含)以上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个独立山头的;

6、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学校和大型居民区及重要建构筑物上游1000米建设尾矿库,或建设尾矿库对当地公众利益和环境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限期和及时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生产(基建)矿山,达不到最小生产规模,且剩余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

2、相邻露天开采矿山开采范围矿界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登记手续,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3、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不延期或长期停产被颁证机关依法依规吊(注)销相关证照的;

4、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

8、资源枯竭,或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从事探采、残采、回采保安矿柱的;

9、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的;

10、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小型矿山,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中型矿山。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1130日前)

       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就全面推进非煤矿山“五化”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推动整顿关闭等工作,全面调查摸清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辖区、本单位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实施方案,并将方案201512月中旬报市安监局。

      (二)重点整顿阶段201512月至201612月底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重点整顿、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露天矿山。

(三)验收考核阶段(20161月、20171月)

       验收考核分两次进行,20161月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进行考核验收,20171月对本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地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充分认识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对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意义。市安监局将成立由王见祥局长为组长,局党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各地安监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布置、有督促、有落实、有结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把防治大气污染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间表宣传到群众中、到企业中,让群众深入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督导,强化责任。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新建矿山安全准入条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或升级改造工作,积极推广并督促企业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对未能达到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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