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关停工作指挥部
公 告
(第二期)
为进一步打好全市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攻坚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黄办发〔2016〕25号)要求,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一是拟定了《露天采石场关闭验收标准》,征求各相关县(市)区及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回复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正;二是要求市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上报了开采验收标准;三是要求大冶市、阳新县人民政府上报了第二批关闭采石场名单。现将标准及第二批关闭名单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落实到位。
监督电话:国土12336、环保12369、安监12350、公安6538895、市建委(市“五边三化”办)6351593。
2016年4月29日
露天采石场关闭验收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进行矿山地质灾害排查,确保边坡稳定。
3、拆除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移动设备严禁在场内停放,固定设施进行拆除;库存的生产物资应依法清理完毕。
4、封闭矿区。阻碍所有进出矿区道路,禁止车辆进出,并在矿区内外均设立警示标识。
5、妥善遣散关闭采石场的从业人员。
国土部门露天采石场开采验收标准
1.界内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满足年产30万吨以上且连续开采5年以上的要求;
2.符合全市矿产资源主体规划;
3.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保证金;
4.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处置到位;
5.无重大国土资源信访问题。
安监部门露天采石场开采验收标准
1.必须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必须配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3.开采境界与公路、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达到法定安全距离;小型采石场矿界与相邻露天矿山、生产生活设施安全距离大于300米。
4.分台阶(分层)开采;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台阶(分层)高度、台阶坡面角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5.终了边坡、边坡角等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边坡检查管理制度;不存在明显崩塌、滑坡征兆的边坡未实施监测和治理。
6.按设计采取中深孔爆破;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不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7.实施机械铲装作业的;运输设施设备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8.排土场按设计建设,且排土作业按设计与规范进行。
9.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环保部门露天采石场开采验收标准
1、露天采石场设立、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功能区划要求、符合“五边三化”要求。
2、露天采石场设立、选址及环评和验收过程必须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参与必须符合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要求;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实施规范开采,采取自上而下的台阶式开采方式,边开采、边治理;矿区路面应全部硬化,定期洒水,并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制定严格的保洁制度;加强矿区绿化,应做到能绿化区域全绿化;矿山开采区应做到洁化、绿化、美化,开采区裸露面积小于50%。
4、开采过程中剥离的表层土壤定点存放,用于矿山复垦,表层土临时堆场应规范设计、建设;废石堆场应按规范设计、建设;表层土临时堆场、废石场必须设立规范的挡护设施、防雨水冲刷设施、雨水截留及排洪设施等。
5、矿山采场四周应设置规范的截、排水沟,建设沉淀设施,地表径流水应收集处理,回用于矿山洒水降尘等,严禁未经处理的矿区地表径流水直排。
6、矿山开采应根据开采作业工艺,对各产尘点采取相应的喷淋、喷雾等抑尘措施;矿石破碎加工区应建设规范的工业化厂房,所有噪声设备应置于室内,所有破碎系统均应建设相应的除尘装置,筛分、皮带输送等产尘环节均应密封,并配备建设除尘装置,进料口、卸料口等物料转运过程中的产尘点均应采取喷淋、喷雾等抑尘措施;矿山开采区矿石运输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配套建设沉淀设施,冲洗废水必须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7、建设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处置设施。
林业部门露天采石场开采验收标准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审核同意手续,并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严禁无证开采或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首页
新闻动态
机构简介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互动
办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