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黄安[2016]24号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邮政管理局,黄石海关:
现将《黄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11日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16〕13号)要求,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涉及硝酸铵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地区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化工医药企业“自动化提质,专业化提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自动化控制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升,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二是根据《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情况通报和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黄安办[2015]30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四是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五是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黄安监发〔2015〕40 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质检、工商、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16〕1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安委会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推动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辖区企业底数,建立排查台账,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指导隐患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隐患要逐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治销案,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分级进行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作指导和协作配合,对隐患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综合整治。在本阶段末期,市安委会将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实际开展情况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做好迎接省安委会来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跟踪指导。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指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三)及时上报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成效和经验,并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月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9月30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