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黄安监〔2016〕55号
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
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77号)部署,今年省安监局将继续对各地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要求,通过科学评估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在2015年防治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指标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有效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有效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有效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8.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我市需按照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写提交辖区内30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省局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名录中随机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其中材料审查50家、现场抽查5家。材料审查企业分布到各县(市、区),现场审查企业一般不超过两个县(市、区)。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不重复选取。
省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评分确定分数和等级,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对各地评估情况排名通报。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县(区)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讲义、考核试卷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2013-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2014-2015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及告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除当场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将检查不少于三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调查不少于5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
五、时间安排
(一)评估准备阶段(7月下旬)。县(市)区(开发区)确定评估单位名录。名单分配如下:市直管企业25家,大冶市80家,阳新县70家,黄石港区20家,西塞山区30家,下陆区30家,铁山区15家,开发区30家。市县安监局督促备选企业按照评估要求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要求。各备选企业指定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认真组织自查,对照评估标准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档案资料及评估材料。各县(市)区安监局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和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所。
(二)评估实施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下旬)。各县(市)区按省安监局确定的资料审查企业名单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报送相关材料。8月25日前将材料集中报送市安监局,9月份起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对于进行现场审查的单位,市安监局接到反馈后将及时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三)总结阶段(10月)。市安监局根据省安监局评估结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通报。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要安排辖区内评估企业认真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拒绝参与配合评估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提交用人单位名单中,纳入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应不少于2/3。各地要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认真核实,已停产或关闭企业不得纳入名单。省安监局抽选名单一旦确定将不再改动,如发现存在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状况则该企业所有评估指标将计做0分。接受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企业需填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附件2)。
(三)本次评估情况将纳入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评估不合格县(市)区(开发区)将在年终考核时严格按标准扣分。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为应对评估而弄虚作假。
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王鸿636638;电子邮箱:386447588@qq.com。
附件:
1、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