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移动门户 | 地图导航 |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3 09:53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黄应急发〔2023〕5号

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工作,发挥好专家技术专长的支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请、推荐、资格认定、选聘、使用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不超过2组成。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管理等三大类。

安全生产包括: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综合监管专业组

防灾减灾救灾包括: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消防综合救援、气象等专业组

综合管理包括:规划编制、政策法规、新闻舆情、教育培训、财务审计、医疗卫生、科技信息化等专业组。

各类专家人数本着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组专家资格初审、调配、使用工作,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带领专家执行任务的人员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督促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洁纪律。

七条市应急管理局规划科技科负责专家资格审核、选聘、考核、公告、解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选聘条件(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以内”,包括本数):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邀专家除外),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履行专家职责;

(四)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含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的工作经验;

(五)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六)申请成为应急管理专家前三年以内,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在专家选聘范围。

第九条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专家。在职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或由本人自行申报,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可由行业协会或2名以上现任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条专家选聘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应急管理专家通知,明确申报专家的条件和推荐方式等内容。申报应急管理专家的人员及推荐单位须如实填写《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提供具备选聘条件的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推荐单位或人员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

  1. 审核。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对拟聘专家进行初审,规划科技科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并提交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2. 公示。将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拟聘用专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3. 聘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发文公布,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应急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可靠性论证等工作

(四)参加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应急管理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取得合理合规的劳动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调配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

(四)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工作中不参加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应急救援专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委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明知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对专家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检查(评审);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三)单一任务使用同一单位两名以上相同专业家;

)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专家本人近3内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从事过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有偿服务活动;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专家本人近3内,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开展过可研、规划、设计、建设、论证、评价、评审等相关工作;

)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专家使用

(一)需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使用室按照需求,在专家选派抽取符合条件专家;

(二)使用室与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商请予以支持,或直接与专家商定有关事宜;

(三)使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审批手续后开展工作

(四)不得派遣专家参与有利益关联的执法检查、现场核查、事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专家使用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使用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国家、省和有关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在专家库外聘用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任务委派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开展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专家经费按照财务有关经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使用应急管理专家时,根据实际自行与专家联络,专家差旅费、劳动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按照本单位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家使用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时,使用科室要加强对使用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前,向专家告知应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廉洁纪律等内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附件2)建档留存,并将复印件送规划科技科案。

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象单位、使用专家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监察等部门举报。专家收受任务对象单位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规划科技科依据使用科室、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反馈意见等信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系统内书面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警告。

(一13次不能接受应急管理委派任务;

  1. 参与企业现场检查、隐患排查、评审评估等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未及时发现相关检查区域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有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2. 出具违法或虚假专家意见;
  3. 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

)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或利益输送;

)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

)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回避。

第二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从专家库中移出,随专家聘用名单一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考核不合格或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2021年印发的《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暂行)》(黄应急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附件1: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wps

            附件2: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wps

附件1     

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1寸免冠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毕业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领域


职称/职务


职业资格


就业情况

在岗□ 退休□其他:

工作年限


申报类别

参考管理办法中的分类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技术服务机构任(兼)职情况

(说明在类机构任职或兼职)


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主要业绩及研究

成果

(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附件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利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本人承诺


本人愿意参聘应急管理专家,接受委托的工作,并承诺如下:

1.本人所填写、提供的参聘应急管理专家材料真实有效;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黄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人员)意见

(在岗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使用科室:

服务对象单位名称:

工作性质:政策咨询、教育培训、项目评审、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安全检查、设计审计、条件审查、现场核查、应急处置、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其他等。

专家姓名、使用时间:

反馈内容

选项(勾选√相应选项)

1.专家是否为专家库专家

2.专家服务态度

一般

不好

3.专家工作责任心

一般

不好

4.专家专业能力

一般

不好

5.专家的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6.专家工作是否深入、全面、细致

7.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8.对专家工作的总体评价

一般

较差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专家任务完成5个工作日以内填写此表并送规划科技科留存。

13


版权所有◎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鄂ICP备05026187号 鄂公网安备42020402000046 网站标识码:4202000029
应急值守电话:0714-6368589 主办单位: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714-6359512 地址:黄石市广州路36号 森林防灭火电话:65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