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移动门户 | 地图导航 |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5:40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文件

黄森防指[2023]3号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印发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新港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同意,现将《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5月17日

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火因火案查处

6.3 约谈整改

6.4 责任追究

6.5 工作总结

6.6 表彰奖励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进一步压责任、夯基础、抓基层、强队伍、建机制,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全市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黄石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原则,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按照森林防灭火“防”“救”“查”的工作流程和责任链条,压实林业部门主“防”的责任、应急部门司“救”的责任、公安机关主“查”的责任。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火灾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的森林火灾,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当地设区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跨市级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区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在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到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县(市、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顺序逐级上报,然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现邻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须通报相邻辖区。

4.2.2 报告时限

(1)凡本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包括卫星监测未发现的森林火灾,应当迅速了解火灾情况,在向带班领导报告的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结果,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尽快反馈。

4.2.4 报告内容

依照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办法》执行,主要包括火灾名称和编号、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单位、经纬度、起火原因、火情态势、扑火人员、扑火装备、扑救情况、损失情况、地形地貌、可燃物情况、重要目标、火场天气、水源情况、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等。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凡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火场,指导、协调扑救工作。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2.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受威胁居民和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严重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财物和救灾物资以及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5.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安全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3.1 IV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反馈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3)视情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危险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2)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力量、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驻扎黄石市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力量、民兵应急分队和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5)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

(4)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在征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指导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驻扎黄石市的部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救治伤员,协调跨县(市、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和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和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6.2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6.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4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黄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6.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地均应按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成立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运送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地方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7.4 物资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

7.5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

8 附则

8.1预案演练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黄石市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流程图

4.黄石市处置森林火灾指挥系统图

5.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黄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黄石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武警黄石支队、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委、国家电网黄石供电公司等单位。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黄石军分区:负责指导组织驻鄂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黄石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森林防灭火建设项目;监督和检查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森林防灭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为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灭火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落实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全市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地理信息和地图信息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依法对违规用火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火场气象实况和预报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国家电网黄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附件2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经信、自然资源、电力、军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跟踪汇总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等。

2.救援指挥组。由应急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根据火场规划、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制定灭火方案,协调各级各类扑火力量实施火灾扑救,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等。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并组织相关医疗单位和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救治并转运伤员,做好收治入院的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

4.火灾监测组。由应急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等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以及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救援救灾物资、装备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统筹做好火场区域及周边交通管控等。

7.军队(武警)工作组。由军队或武警有关部门牵头,应急部门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军队或武警力量参与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8.专家组。以精通组织指挥的专家为主,由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公安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扑救方案等。

9.灾情评估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火灾处置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扑火方案等。

10.群众生活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社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广电、新闻、应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等工作。

附件3黄石市处置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流程图.wps

附件4黄石市处置森林火灾指挥系统图.wps

附件5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wps


《黄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起草说明

http://yjj.huangshi.gov.cn/xxgk/zc/zcjd/202305/t20230518_1015414.html


版权所有◎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鄂ICP备05026187号 鄂公网安备42020402000046 网站标识码:4202000029
应急值守电话:0714-6368589 主办单位: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714-6359512 地址:黄石市广州路36号 森林防灭火电话:65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