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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16:46   来源: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函〔2021〕20 号)要求,结合黄石市实际,现将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石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函〔2021〕20 号)精神,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通过专项整治,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专项整治硬性指标,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所有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排查,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全面清理整治安全评价机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 3 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 1)。

2、是否具备并保持 1 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

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6 月)。

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 1 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 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对照资质条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

二是开展安全评价机构问卷调查和两个承诺落实活动。对在黄石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评价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剖析、查找制约安全评价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着力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师等“两承诺”,在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所有评价人员应签署承诺,报业务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留档备查。问卷调查和两个承诺在 6 月底完成。

三是市局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 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

(二)集中检查(7 月至 9 月)。

一是市局对照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检查清单,对在本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及执业活动进行复核检查,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二是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全覆盖检查 1 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 的责任。

三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四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五是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

(三)验收评估(10 月)。

对全市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系统总结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的经验,公开通报检查结果。

(四)总结提升(11 月)。

整理专项整治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四、保障措施

1.各县市区局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按辖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列出检查清单,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投诉举报。市局投诉举报电话0714-6354699。

3.按照时间节点每双月 15 日前定期报告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建立会商机制,形成整治合力,通报工作进展,收集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方法,总结经验做法,争取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4.建立长效机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日常检查和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等三个层面有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按职责权限向相关科室进行移交,严肃查处。

联系人:李栋 伍永超  联系电话: 0714-6354699   邮箱: hsyj6354699@163.com

附件:附件1-9.docx

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汇总表

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5、安全评价机构问卷调查表

6、安全评价质量调研清单

7、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检查清单

8、安全评价机构承诺

9、安全评价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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