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黄安〔2023〕13号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含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黄石市安全生产(含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黄石市安全生产(含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含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洪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含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考核,考核对象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港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季度考核,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二)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国资委等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民宗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黄石海事局等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度考核。
(四)市安委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动办、黄石日报社、黄石供电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度自评述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会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并具体实施。市安全生产各专委会、市有关部门各自牵头制定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考核细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施考核结果事前公示和复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差异化和多维度考核;坚持奖惩结合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委政府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机构建设,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制,落实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强预防控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排查、评估、论证和治理机制,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应急演练。
(四)强化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五)注重结果导向。切实防范遏制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综合能力。
(六)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市森防指、市减灾委、市防指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工作。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原则上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安全生产(含消防)基础工作占40%、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占20%(森林防火5%、防汛抗旱10%、应急救援和救灾保障5%)、事故控制占40%。
(二)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含消防)季度的考核,每个季度考核得分情况各按20%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总得分,另20%作为上级有关考核内容新增部分纳入年终考核。
(三)对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含消防)的考核,有关县(市、区)如无相关行业领域按其他县(市、区)该行业领域的平均分计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
(一)优秀:总分在90 分以上,且分值排名位列考核对象总数前30%的。
(二)合格:总分在90分以下70分以上,以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评定为合格。
(三)不合格:总分在70 分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制度创新、健全体制机制、事故防控、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落实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扣分。具体加、减分事项由当年考核细则确定。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扣分
(一)县(市、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扣分
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扣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值相比双上升的扣10分,单项上升的扣5分。
2.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分。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铁山区每发生1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重要责任的扣15分,其他行业领域每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重要责任的扣20分。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扣分
1.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的,每起扣10分。
2. 公安、交运、应急管理等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值同比双上升的扣10分,单项上升的扣5分,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值同比双上升的扣15分,单项上升的扣7.5分。
3. 公安、交运、应急管理部门每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重要责任的,每起扣7.5分,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负有重要责任的,扣30分。
第十条 考核否决事项
(一)以下情形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 政府及部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 公安、交运、应急管理等部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双上升的。
3. 县(市、区)及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值同比双上升的。
4.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或事故救援不及时,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力,被中央、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并被省级以上领导约谈的。
6. 出现重大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 其他不应评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符合市委、市政府 “一票否决”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督导、调阅台账资料、大数据监管、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安委会印发年度考核通知,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等资料按时报送市安办。
(三)市安委会考核组进行年度实地考核。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时,应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和企业,根据抽查情况综合作出评价。
(四) 市安办牵头汇总考核情况,向各县(市、区)和市安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公示,经复核后,报市安委会审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负责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文明办、市委平安办等相关单位。纳入本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平安建设等考核指标体系。在市安委会会议上对县(市、区)、部门季度考核排名各第一名的单位作经验交流发言,排名末位的单位作表态性发言。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和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同时市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他考核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分值直接评为“0”分。
第十四条 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在日常考核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为线索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被考核单位取得的有关荣誉和资格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安委办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 年印发的《黄石市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办法》(黄安〔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