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致全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安法,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市安委办向全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委会、各部门立即将公开信转发到本地、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其遵法守规、履职尽责。
二、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宣贯活动,把公开信内容传达、告知到每一位企业员工,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全面增强法律意识。
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贯新安法热潮,营造全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致全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
全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今年,国务院安委会制定出台了“十五条硬措施”,省安委会配套出台“二十条铁办法”,市安委会制定了任务分解清单。这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希望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落实这些工作措施,牢牢守住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线,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新局面。
一、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牢记法律问责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其中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有6条问责法律责任条款,具体如下: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二、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牢记自己法定职责
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带头履行好职责
1.身体力行是最好的示范。简单来说,应该做到心勤、手勤、腿勤。具体来说,要加强学习,把学习贯穿日常管理全过程,学法律法规,学行业标准、学规章规程、学工艺设备,学管理制度,学经验教训。要提倡企业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养成上班第一件事必进基层和现场一线的习惯,压实安全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2.以关键少数促绝大多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点抓好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提升、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刚性执行及奖惩机制设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闭环。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做到以关键少数促绝大多数。
3.勇于担当是重要品质。作为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勇于担当,在常抓不懈、预防为主上下力气。要给足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给足钱,安全投入要及时到位;要给足权,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足够的奖罚权和否决权。
安全无小事,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牢记心间,让安全理念常驻、让安全行为常在,为每位员工、每个企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建设“平安黄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