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黄安监[2016]18号
关于结合”创卫”做好职业病防治
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安监局、市直有关企业: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创卫的考核内容之一,是安监部门监管范围内职责,更是企业主体责任。为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实现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卫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目标,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健康知识基本技能达到80%,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安监部门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市、区安监局按照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体责任,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落实好通风、防尘和个人防护等工作措施。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对所辖企业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做到一场集中宣传、一期专题培训、一本宣传资料、一次专项排查、一堂警示教育等“五个一”,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技能
(二)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以企业法人、技术干部、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等为主要对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卫生等知识教育。
2、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职业技术教育,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岗前、岗位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各用人单位应有职业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网络,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考核、有总结。职工健康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管理规范。
4、各用人单位设置固定的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栏,面积要在3平方米以上,每季度更换1次,全年4期,资料整理规范,并有档案留存。
5、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活动平台,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与本行业相关、面向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四)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规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城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要结合创卫工作固强补弱,尤其是基础差的需急速提升,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量化细化工作指标,落实人、财、物,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城区安监局、直管企业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和宣传渠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教育覆盖面,使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和健康素质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加强信息沟通
加强职业病防治的信息上报工作。各城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要将职业病防治情况及时报送市安监局职卫所(联系电话:6366385),建立每周报送一次的信息报告制度。市安监局将每周汇总的信息上报市创卫办。
(四)加强督导检查
市安监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该处罚的处罚,该问责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