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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4 14:44   来源: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黄安[2016]35号

市安委会关于迅速开展

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1114,《东楚晚报》发表了一篇《电梯故障频发 市民屡遭惊魂》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于1121日至1231日,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发展和红线意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电梯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职责。以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大力开展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动“三无”(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问题的综合治理,切实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乘梯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二)电梯是否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三)电梯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四)电梯是否张贴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内应急报警电话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提示标志;

(五)使用管理单位是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

(六)是否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电梯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及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甚至发生“困人”、“吃人”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检查督促。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严格行政问责制,对责任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不重视或因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方位地开展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质监部门要发挥牵头和主导作用,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定期检验工作,防止电梯“带病运行”、“超期运行”,确保电梯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用;对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排查发现的“三无”电梯,要挂牌督办、动态跟踪、加强督查。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每周五下午4时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超期未检电梯单位名单和隐患排查情况。对报送的电梯重大安全隐患,质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和挂牌督办力度,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韩中华(市质监局);电话:6519692;传真:6516956;邮箱:hstzsb@qq.com

附件:

1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2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1121

附件1 

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内容表

电梯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电梯维保单位名称

电梯台数

序号

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2

电梯是否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3

电梯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4

电梯使用标志是否张贴、电梯内应急报警电话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提示标志。

5

是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

6

是否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

电梯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

8

其他问题


附件2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节选)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5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8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6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

  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相应义务,对电梯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依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电梯生产、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与处置、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等规定的标志、标识,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单位实施救援;

  (四)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选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或者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七)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故障修理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对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50台配备1名,不足50台的至少配备1名。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十二条电梯轿厢装修应当满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的相关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十五条电梯停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将电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关处理措施进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电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十七条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乘客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五)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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