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黄安办函〔2017〕18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石市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黄石市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孙学斌、董佳佳,0714-6368581、13872062723,电子邮箱:510037302@qq.com。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黄石市2017年工贸行业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2014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2016年广东深圳精艺星五金加工厂“4·29”粉尘爆炸等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粉尘爆炸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17〕28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各地粉尘涉爆企业基础信息,健全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台账,切实落实“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一验收一报告”;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提升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能力,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强化安全投入和生产技术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除尘方式,推广应用先进规范的生产工艺和除尘设备,在人员密集粉尘作业场所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工贸行业粉尘爆炸事故。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市工贸行业涉及《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中的各类粉尘涉爆企业,尤其是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涉爆企业。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完成“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整治重点工作。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部署阶段(5月)
1.制定方案。各地要深入分析研究近几年来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查找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2.完善台账。各地要依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辖区粉尘涉爆企业的排查摸底工作进行再部署,尤其是要核实准确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排除非涉爆企业,及时更新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好“一地一册”基础工作。
3.加强培训。各地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和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组织辖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能力,提升企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组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分管干部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司在武汉举办一期工贸行业专项治理培训班。
(二)自查核查阶段(5月—6月)
1.企业自查自改。一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确保整治效果。二是对照标准,开展自评自查。各地粉尘涉爆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湖北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请从湖北省安监局网站下载)进行自查,并结合《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自评,认真查找粉尘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做到“一岗位一清单”。三是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各地粉尘涉爆企业要逐一对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组织实施整改,按照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把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2.开展摸排核查。各地要继续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监管人员,对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逐一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全面核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的整治情况,规范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并由乡镇(街道)、县(市、区)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含电子版),于6月25日前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科。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0月)
1.检查督查。一是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各地要紧紧围绕本方案所列出的“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依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之一的企业,一律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二是监督企业落实整改。凡是存在十大问题和隐患之一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坚决落实隐患整改。不能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拒不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生产的企业要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是重点开展督查。市安监局将于下半年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检查,并组织督查组对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2.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安委会对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之一,且粉尘涉爆作业场所为10人及以上的企业摸清,并报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3.整改验收。凡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之一的粉尘涉爆企业,要在落实隐患整改后,先自行组织验收,而后向有关执法部门申请验收核查。各地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组成验收组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认真落实隐患挂牌督办有关规定。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月)
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要将完成“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的企业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纳入执法计划。对除尘系统违规运行、粉尘清理不及时等违法违规现象“反弹”的企业,要从严处理。同时,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相结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逐步建立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强检查考核,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多种形式通报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强化示范引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把持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纳入本级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细化工作措施,精心部署安排,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地要突出整治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粉尘涉爆企业在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四个方面存在的“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隐患整改。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工艺改造,科学运用湿式除尘工艺、火花探测报警及灭火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手段,严格控制粉尘作业危险场所人数,有效管控粉尘爆炸风险。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粉尘涉爆企业监管基础台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对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不符合建筑规范设计、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强制手段,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坚决提交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证照不全,未设置独立厂房或厂房建在居民区内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严把检查、执法、整改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监管执法台账“一企一档”,实现闭环管理。
(四)加强宣教培训。各地要切实加强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题教育培训工作,要通过“现场会诊、课堂教学、企业观摩、会议动员”四位一体的形式,开展示范性专题培训或案例剖析式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技术人员、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的能力水平,切实解决“不懂、不会、不重视”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公共网络资源,开展安全知识普及、事故警示教育及工作情况交流。
请各县(市)区安委办于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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