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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2017]23号关于开展全市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7 15:34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黄安[2017]23号

 

关于开展全市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7320,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宏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发生钢水灼烫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该企业是已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地条钢”生产企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精神,结合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决定自2017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黄石市模具钢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金属冶炼涉钢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根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的  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的涉钢企业(指包含高炉、转炉、冲天炉、工频炉、中频炉等金属冶炼相关生产工艺,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设施设备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确保“地条钢”生产企业关闭到位。“地条钢”产品无质量保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继续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对明确为“地条钢”的生产企业应立即停产,彻底断电断水断气,及时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生产设备,并加强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强化对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监管。对冶金煤气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新冶钢、新兴管业、华鑫实业、新冶特钢、武治重冶大冶分公司(旺成新材料)等5家冶金煤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2、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额定起重量为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3、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

        4、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之外的安全区域。

        5、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

凡存在以上五个问题之一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属地安监部门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三)强化对具有金属冶炼工艺的模具钢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

       2、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额定起重量为75吨及以上的冶金起重机必须为铸造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75吨以下的冶金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关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检验结论必须为“合格”)。

       3、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之外的安全区域。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落实情况。

6、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情况(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机械行业、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落实情况。

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 安全教育培训、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应急预案制订与演练、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情况。

       10、安全通道、采光、设备布局、物料堆放(应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地面状况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做到: 设备布局规范合理、作业现场清洁有序、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

      凡存在前3项问题之一的,给予3个月的限期整改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边生产边整改;3个月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再给予3个月的停产整改期;在3个月的停产整改期满后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属地安监部门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凡存在49项问题之一的,6个月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第10项问题要在一年内逐步规范。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召开宣传动员会,将有关文件精神向企业宣传,督促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县(市)区检查(910月)。各县(市)区要在企业初步排查的基础上,对照检查内容,对辖区内涉钢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和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办企业抓好整改。对新建、整合入园、重组项目要主动衔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市安委会督查。(1112月)市安委会将组织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督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涉钢企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请有关县(市)区于930日前,将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自查报告(包括所检查的企业名单、覆盖范围、检查结果、违法查处、企业整改要求等情况)及《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汇总表》(见附件1),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把涉钢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专项行动纳入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落实检查内容,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市安委办每月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市政府“两办”督查通报。

   (二)严格执法要求。各地区一定要盯住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整改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按照整改时限,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到期仍未完成整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把握相关政策。一是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决定关闭企业不列入此次整治对象,依法予以关停;二是因环保不达标或其它原因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整治对象,在环保达标允许其恢复生产后,依据本《通知》精神进行安全整治;三是不符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整治对象。四是依据本《通知》精神,3个月限期整改期内(不停产)已与中介机构签定安全标准化评审协议及定购了冶金专用起重机的企业,视为基本整改到位。企业要从制度到现场管理上要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四)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作用,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发动群众积极性,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严肃查处,推动工作开展。

  (五)加强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经信委、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涉钢企业在产业转型、项目备案、环评审批、能源评估、安全达标等需依法依规进行行政许可等前置条件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以推进我市涉钢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黄石市纳入金属冶炼的涉钢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情况汇总表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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